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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某村民委员会诉阜新市某工贸总公司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案

时间:2011-12-16 11:13来源:郝雨缤纷 作者:所谓伊人 中国法律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阜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阜新市细×区×合镇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阜新市某工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
  第三人阜新市某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新市细×区×合镇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阜新市某工贸总公司、被告赵某征地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7年10月12日、1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而后又追加阜新市某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07年12月21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阜新市细×区×合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李某某、被告阜新市某工贸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第三人阜新市某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新市细×区×合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诉称:1999年12月21日,原阜新市富×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以拟建电脑横机厂、大米加工厂的名义,在原告处征地1.7139公顷(27.5亩),富×公司应付补偿费.37元,看着就业协议书范文。安置补助费.62元,合计.99元,富×公司只付5万元,尚欠被告元未付。富×公司于2001年11月未经清算就向阜新市工商局申请注销,其主管部门阜新市某工贸总公司明知其未清算,就以阜粮工贸发(2001)1×号文件《关于注销阜新市富×开发公司的批复》决定撤销了富×公司。富×公司被注销后,原法定代表人赵某实际占用该土地,公司。并投资建设、实际经营、获取收益。原告曾多次找富×公司及赵某索要征地费用,赵某均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赵某曾于2007年6月初答应于该月底前还款,但并未兑现。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征地费用.99元及利息.81元。
  
  被告阜新市某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本案的一切事实不清楚。富×公司是我公司的分支机构,但该公司分支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赵某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后经营的一切情况我公司不清楚,其也没有向工贸公司汇报,我公司不清楚富×公司1999年购地时的所有情况。原告提供的补偿费、安置费的计算数额是法律规定,与赵某拖欠土地补偿费的事实没有联系,不能证明赵某拖欠补偿款。
  
  被告赵某辩称:1、原告称被告拖欠征地费用30余万元的事实不存在。1999年,看看内蒙古自治区A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诉A环保局纠纷一案。赵某与原告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的废弃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价格就是5万元,垃圾山由赵某自行处理,费用自理。约定后被告将其公章交给原告,所有手续由原告办理,被告也将5万元的费用交付给原告,土地补偿问题双方已清结,不存在欠款问题,也不存在违约金及利息问题。事实上公司变更程序。2、原告的诉讼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向原告征地及将土地使用证办下来是在1999年年末之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告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土地征用费用全额收缴,原告事隔八年提起诉讼,在八年中就此事从未提起过,原告已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原告所述赵某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答应还款的事实不存在,赵某没有欠钱,不存在承诺还款的问题。
  
  第三人阜新市某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业公司)辨称:某粮业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某粮业公司合法使用本案争议土地,不应将某粮业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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