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的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货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处罚。据此,伪造货币尚未制造出成品的,即尚未完成全部印制工序的,应当将半成品作为犯罪数额计算,无法计算数额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说,伪造货币即使未制造出假币成品的,也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既遂。这是否意味着,伪造货币罪属于行为犯,已经实施伪造行为就是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呢?据笔者看,伪造货币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一种结果犯,应当有未遂状态,只不过实践中为了从严打击假币犯罪,对于未遂犯的认定从严掌握而已。上述会议纪要也没有说一经实施伪造行为就构成既遂,更没有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定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于伪造货币等假币犯罪的停滞状态的认定,可按照以下原则掌握:第一,伪造货币的,已经购买、安装了印刷的设备,或者准备了其他印制货币的工具而尚未进入印制阶段即被查获的,应当以伪造假币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伪造货币的,已经着手实施印刷行为,当尚未制造出成品,包括半成品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计算犯罪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三,伪造货币的,已经制造出半成品但没有完成全部印制工序的,认定为犯罪既遂,能够计算半成品数额的,依据该数额并结合其他犯罪情节决定刑事责任;不能计算半成品数额的,不就算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事犯罪。第四,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既遂。第五,出售、购买假币的,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即构成该罪的既遂,而不以交易行为是否完成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第六,持有、使用假币罪不存在未遂状态,一经实施使用行为或者一经查获持有状态,即构成既遂。实践中遇到的不少假币犯罪,认定犯罪状态是适用上述第三原则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