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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

时间:2011-11-17 00:21来源:石头 作者:blackdora 中国法律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0/11/1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人杨宝平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仔细阅读了原告人的起诉状,看了相关的证据以及伤残鉴定书等,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谈一下我的代理意见。 关于所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人杨宝平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仔细阅读了原告人的起诉状,看了相关的证据以及伤残鉴定书等,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谈一下我的代理意见。

      关于所谓承揽还是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的车库工程,到底是连工带料全部包给原告还是雇佣原告,从被告人提供的几份证据看,他想要说明的好像是杨宝平大包大揽,进而又好说明既然是大包大揽,那发生了事故被告人就不负责任。本代理人认为,这只是被告人的一厢情愿,他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合情理,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被告人是这种主张,离婚财产如何分配。他所提供的几个人的证据似乎也要说明他的主张的可靠。

      首先说说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中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依据这条规定来审查,在给被告人出了证据的几个人中,其证明资格大有问题。这些人当中,曹班大是被告的近邻,杨永平、高建忠是被告的亲戚,且这些证据中的语调中也有明显的偏向,因此显然不能把它作为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来使用。

      其次是在这个小小的工程中,所有的都没有对所谓的大包大揽的一些主要的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哪怕是口头的约定。比如,工程总价款多少,其实http://www.5law.cn。其中工钱多少,料钱多少。相反,倒是有一些行为明显不符合人们所理解的大包大揽的做法。比如大工一天100元,小工一天60元,这种明确的工价,明显是谁用工,谁定价,如果是原告人已经承包,他还要给自己定一天100元的工价吗?这明显不符合一般的常理。而且,如果是大包大揽,他可能从雇佣的小工身上也获取一定的利益,而现在杨宝平难道从这些小工身上获得利益了吗?看一看社会上的那些包工头,他们赚的就是用工用料后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包大揽,全赔光也有的是啊!所以说,现在这些人的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主张认为原告人已经把这个工程包下了,而且明确了是一天要赚多少的工资,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三,在整个的修建过程中,被告自己买料,自己雇人拉运,并支付料款、运费,也说明了他并没有把这个小工程发包出去。

      至于说到中间有一俩次原告付款的事情,那明显是原告替被告在付款,是一种代理行为。不能作为承包的依据。被告在这里显然是在强词夺理,不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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