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应当修改为《土地法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1/13 推荐房地产律师: 2011年3月23日上午,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西安市法学会赵夏常务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郭捷副校长、王瀚副校长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应邀到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会议。大会推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2011年3月23日上午,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西安市法学会赵夏常务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郭捷副校长、王瀚副校长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应邀到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主持会议。大会推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义海忠教授为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会长,我当选为常务理事。大会安排两人主题发言,两位老师现场点评发言。我被安排作为第一个主题发言,以《<土地管理法>应当修改为<土地法>》为题,阐述了一些想法。随后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为乔教授对我的发言作了点评分析。以下是现场记录: 西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郑世骅处长的发言: 今天能参加西安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的成立大会,我感到非常高兴,这次发言,在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们的面前是班门弄斧了。我有一些自己的思考,也许仅仅是一滴水,也算是抛砖引玉吧。 温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答记者问时提出,中国要出问题,是出在土地上。一是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指出当前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要害问题。对我的启发是,当前政府征地存在的根源问题,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从当前政府征地来看,是建立在提高补偿标准上,而不是建立一些保护机制。国有土地与的问题也是我们当前国土资源部门所面对的两难的困境。要开展双保活动,保发展、保实现。中央在去年年底批准了12个规划,保护耕地。地方一方面担负着保护耕地的责任,另一方面要保证经济增长。对土地的保护虽然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可这就好像是基本农田是高压线,但高压线上没有电。这样的保护是不均衡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均衡的。许多地方讲城乡统筹,但实际上想的是农村的土地。从2004年开始,国家提出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看着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这几年也反复的提出修改,不断提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稿。修改稿多是围绕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但这只是流,源头是权。现行的土地制度将我国的土地划分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经过途径成为国有土地后,和农民、农村就没有关系了,农民只能获得有限的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落实补偿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正是当前矛盾日益尖锐的所在。去年,国务院修改了《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多数是有关土地征收方面的规定。我国1954版宪法规定了征购,之后修改宪法,”征购”的字样消失了,设定采取征用的方式将农民土地收归国有。征用是政府的单方面行政行为,农民的权利没有了,只能被动的接受。这样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第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农民的权利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保护,权益也有可能落空。必须从法律设立方面入手。在制定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时,是要制定土地法的。在1986年6月,审议这部法律时,由于经验不足,主要解决的土地管理问题,侧重行政,针对土地的使用问题,因而定名为《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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