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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否

时间:2012-01-05 22:43来源:古力子 作者:社会记录者 中国法律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其签署起诉状,其提起本案诉讼具备法律效力,亦未超过诉讼时效。路易威登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变化并不影响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权人未实际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作出认定。相对于第.3号专利而言,第号商标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第. 3号专利的产品“麻将(23)”与第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跳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LV文字图案设计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会将第.3号专利产品误认为是路易威登公司的商品,从而给路易威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号专利已与第号商标专用权构成冲突。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郭碧英已实施第.3号专利,但因该专利申请的目的即为投入市场使用,而该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必然会给路易威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故郭碧英申请第.3号专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郭碧英不得实施名称为“麻将(23)”的第.3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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