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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

时间:2012-01-29 03:49来源:中国商助网 作者:汪发国 中国法律网

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
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而我国
企业使用L/C的比例高达85%,但坏账率竞高达5%。可见,采用托收
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外贸企
业应认请这种趋势,不要因为仅仅从表面上看觉得D/P付款方式风险大
而不敢做这笔交易,从而浪费了商机。

  关于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于去年12月份发布了《
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
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
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
空间”。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
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损害。笔者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
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
键所在。贵刊前不久刊登的有关于此的行家指点和案例点评中已指出了
十分正确的防范措施,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几点可供参考: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
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
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
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
/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
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
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
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
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
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
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
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
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
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
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
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
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
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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