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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蔡伟律师律师

时间:2012-09-02 11:17来源:雨荷 作者:瓷肌 中国法律网

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项目及标准计算
(一)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死亡或者受伤流产的,胎儿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但应当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二)赔偿项目
1、 受害人未因伤致残的,物权追及效力。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
2、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 受害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因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的,按3人计算;受害人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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