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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限度

时间:2012-02-09 20:14来源:李畇飞 作者:方言 中国法律网

  本案涉及到对律、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案例

  2006年3月2日,王桐向胡安借款元,同年4月5日,王桐又向其借款元。2007年1月,王桐发生交通肇事死亡,其遗产被其妻子刘云、父亲王成功、母亲高玉丰继承。2007年5月,胡安向法院起诉,要求三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经查明,王桐与刘云的为12万元。王桐死后,三继承人已经提起继承诉讼,王桐的遗产已被分割,三继承人各分得元。

  分析

  本案涉及到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为清偿债务时,如有又有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从字面上看,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中所指债务的范围,包括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因为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也属于“债务”的范畴。但此种理解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则。

  首先,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应当清偿的债务,才能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何谓“应当”,笔者认为,自然人死后,其遗产有两部分,一部分存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存于家庭共有财产。在继承开始时,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从这些财产中分割出来。自然人死后,死者的个人债务由死者的遗产来清偿没有异议。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此时由生存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异议。问题在于,如果死者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生存一方承担而不用遗产清偿,则对生存的一方明显不利,因为该债务本应由死者清偿,只是由于死者死亡而无法清偿。反之,如果用遗产清偿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则对继承人明显不利,原因在于这种清偿将导致生存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尤其是生存的一方至少取得了遗产的一半。同理可证,对于家庭共同债务也是如此。所以,“应当清偿的债务”不包括与死者有关的全部债务,而仅仅是死者有责任、必须用遗产清偿的债务。

  其次,若财产在继承前未分割,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再行分割。则剩余财产为9万元,该9万元的一半属于死者的遗产,由三被告分割,每个被告可分得1.5万元。该1.5万元属于三被告的可得财产。如果三被告清偿该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虽以清偿债务为限承担责任,但每人应当承担元,三被告的可得财产为5000元。可以看出,若清偿死者夫妻共同债务则对除刘云外的继承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再次,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刘某的必然责任,而不是王成功、高玉丰的必然责任,如果二人放弃继承,则原告可就元债权全部向刘云主张。如果夫妻共同债务远超过三被告的继承份额,则用死者遗产清偿债务后,对未清偿的债务,仍由刘云承担责任。

  最后,本案中,自王桐死后,由于王桐与刘云的夫妻关系消灭,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故共同债务应当视为亦被分割,王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个人财产,所以只清偿其个人债务。

  综上,法院将法律、司法解释中的债务定义为“死者个人债务、死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死者家庭共同债务应清偿的一份”,符合立法宗旨和公平原则,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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