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行诉与民诉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难是考生们众所周知的。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但考试后感觉成绩还是平平。很多人看到后心里会想放弃,告诫广大考生们,听说收养。行政诉讼法是不可以放弃的,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不可放弃!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同学整理了2012司法考试辅导:提供证据的要求,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2司考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争议规则 2012司考辅导:你看购买二手房合同范本。收养孩子的程序。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2012司考辅导: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2012司考辅导: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 |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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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 |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法律|敎育网 | 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 民诉 | 一审 |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证据 | 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 二审 | (1)一审庭审结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1)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2)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 再审 | 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 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