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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作者:王振林 时间:2011-07-15 查看(255) 评论(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xxx,男,汉族,1959年7月3日生,住长沙市天心区xxxx。 被上诉人:长沙某房产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xxxxx,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 2、本案上诉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作出的程序错误。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拆迁方)被上诉人(被拆迁方)签订的《长沙市天心区xxxx项目(一期)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协议》。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案的拆迁方,在与上诉人就租赁的房屋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听听土地。应当是由拆迁方也就是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者是强制拆迁。而在本案一审中申请先于执行和强制拆迁的均是作为被拆迁方的被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具备申请先予执行和强制拆迁的资格,一审法院依据其申请作出的裁决和判决均是对以上程序的违法。土地。 2、一审判决的作出法律依据不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据此,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该解除该房屋的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只单单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租赁关系。而应当要求拆迁人对被上诉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上诉人继续承租。而一审的判决并未体现这一点,而只是单单判决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租赁关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不足。 二,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由于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的房屋为直管公房。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方式为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据此,基于直管公房的特殊性,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就解除该直管公房的租赁协议时应当对上诉人进行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否则该租赁协议不能随意解除。而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就判决解除该租赁协议,所以,该项判决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重要事实。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