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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时间:2012-08-22 12:45来源:海碧天青 作者:真心无痕 中国法律网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仲裁免费]

[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其他正当理由。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外]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管辖]

[1]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举证责任]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先予执行]

[1]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

[3]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七、[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其他]

[仲裁代表]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当事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三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裁决期间]

[1]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本法生效施行日:2008年5月1日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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